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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三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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