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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常用政策法规问答
村联网  发布于:2010-9-1 6:53:19
    ★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再生育

    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哪些对象可以作为特殊情况

    申请再生育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申请再生育需提供哪些材料

    1.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并对填写内容和所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2.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孩子)、结婚证;

    3.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

    4.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哪些对象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1.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4.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成年前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孩子的出生证或收养证及孩子一寸照片一张;

    3.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

    4.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材料(死亡证、离婚证及协议等)。

    ★哪些对象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及扶助金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720元。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本人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凡本市户籍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前,应到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已婚的应当出示结婚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赵国萍辑


  编辑:周凌霄  电话:0575-872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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